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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执行案例(共187件)裁判要点、要旨汇总(上)

来源:ayx官网爱游戏登录最新下载    发布时间:2024-03-14 00:30:50

  人民法院案例库于2月27日正式上线,收录的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核把关,编发对类案办理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逐步覆盖各类案由和罪名、各种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能够给法官办案提供更权威、更规范、更加全面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要求,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备极其重大意义。本次裁判要点、要旨汇总对象为人民法院案例库第一批入库执行案例共187件,包括11个指导性案例,176个参考案例,供学习参考。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指导性案例117号: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 ,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债务人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虽然开具并向债权人交付了商业承兑汇票,但因汇票付款账户资金不足、被冻结等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能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

  3.指导性案例118号: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1.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财产转让合同,并判令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受让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2.受让人未通知债权人,自行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债务人将返还的财产立即转移,致使债权人丧失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机会,撤销权诉讼目的没办法实现的,不能认定生效判决已得到有效履行。债权人申请对受让人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返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指导性案例119号: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 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5. 指导性案例120号: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 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执行法院对保证人应当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在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6. 指导性案例121号:株洲海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有 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复议案

  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的保全标的物系非金钱动产且被他人保管,该保管人依 人民法院通知应当协助执行。当保管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且被保全人不支付保管、租赁费用的,协助执行人无继续无偿保管的义务。保全标的物价值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维持查封直至案件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保全标的物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支付保管人的保管费用;保全标的物价值不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申请保全人支付保管费用的,能够继续采取查封措施 ,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可以处置保全标的物并继续保全变价款。

  7.指导性案例122号: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赵五军、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执行法院将同一被执行人的几个案件合并执行的,应当按照申请执行人的 各个债权的受偿顺序进行清偿,避免侵害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8.指导性案例123号:于红岩与锡林郭勒盟隆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监督案

  生效判决认定采矿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判令转让方按照合同 约定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并非对采矿权归属的确定,执行法院依此向相关主管机关发出协助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通知书,只具有启动主管机关审批采矿权转让手续的作用,采矿权能否转让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决定。申请执行人请求变更采矿权受让人的,也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判断。

  9.指导性案例124号: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与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 续履行的,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能够最终靠其他救济程序解决。

  10. 指导性案例125号:陈载果与刘荣坤、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

  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利用互联网拍卖平台做的司法拍卖,属于强制 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对网络司法拍卖中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11.指导性案例126号: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申请恢复执行 的同时,又继续接受并积极努力配合被执行人的后续履行,直至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

  1. 某银行黄石分行与大冶市某置业公司等执行实施案——“期转现”贯彻善意理念“放养鱼”助力营商环境【(2022)鄂02执99-5号】

  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的在建工程,在该在建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办理不动 产权属首次登记条件时,可能涉及超标的查封的,可以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解除查封。办理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后,依法进行司法评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不动产的查封,再行依法处置。

  2. 朱某花案外人执行异议案——比例原则在唯一住房拍卖中的适用【(2022)桂02执复60号】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时,应该依据比例原则,依次审查拍卖的适当 性、必要性及衡量性。可用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以“三步法”对拍卖行为予 以规范审查。其一,拍卖涉案房屋难以实现执行到位的执行目的,不符合适当性原则;其二,可选择其他替代执行措施而减少对权益的侵害的,不符合必要性原则;其三,拍卖涉案房屋对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权益的损害后果,与拍卖可达目的之间不成比例的,不符合衡量性原则。若有其一不符合,则不宜对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予以拍卖,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与居住权益。

  3. 甲公司与乙银行执行复议案——抵押财产被保全查封后,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财产的法定孳息【(2020)最高法执复169号执行裁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 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不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对被担保债权进行确认和进入执行程序为前提,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4. 某某信托公司与上海某某投资公司、杭州某某房地产公司、舟山某某置业公司执行实施案——形成于抵押权设立后的租赁权,不妨害抵押权实现的,可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不予涤除【(2019)浙09执155号】

  拍卖财产上形成于抵押权设立后的租赁权,并非一律应予涤除。若租赁权 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可以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予以带租拍卖。

  5. 郜某某与胡某某执行复议案——败诉方因未缴纳诉讼费用被立案强制执行后,不能以已向审理法院申请复核为由请求中止执行【(2021)最高法执复95号执行裁定】

  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向应当缴纳诉讼费用的败诉方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 知书,败诉方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主张其已向审理法院申请复核诉讼费数额,应当于复核决定作出后再予以强制执行的,因复核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不应支持。生效民事判 决确定本案诉讼费用由两个败诉方共同负担,但未明确区分份额的,法院有权 对其中之一进行全部执行,该被执行人如认为其履行义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可依法另行向另一方追偿。

  6. 深圳某投资公司与湖北某贸易公司执行复议案——债权受让人和转让人同时申请执行,应参照适用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相应规定【(2021)最高法执复59号执行裁定】

  债权受让人和债权转让人同时申请执行,应参照适用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相应规定,即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 人的条件下,应同时满足“申请执行人必须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这一 条件。若当事人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发生争议,应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7. 某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执行复议案——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不具备明确具体的给付内容,不符合执行条件【(2021)最高法执复22号执行裁定】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明确具体的给付内容 ,否则不符合执行条件。生效判决主文确定了案涉质权标的物、行使质权范围及具体金额计算方式,由于计算方式中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并不明确,不符合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的法定情形,目前并不具备执行条件。待违约金确定、执行依据的给付内容明确后,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

  8. 遵义某房地产公司与重庆某信托公司等执行复议案——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债权后,未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执行人或不能确认是否通知的,不影响债权受让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2019)最高法执复91号执行裁定】

  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债权后,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执行人或不能确认 是否通知的,不影响债权受让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案件中变更 、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但在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执行人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清偿效力。

  9. 郑某某与某投资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判决确定的权利人在诉讼期间转让债权,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判决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受让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2020)最高法执复1号执行裁定】

  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或者直接申请执行的,应当取得转让人 的书面认可的要求,原则上应适用于债权转让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的情况。生效判决将债权受让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对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查明的,执行立案阶段或执行中处理申请执行主体变更的问题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将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基本依据。认定债权转让事实的生效判决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因此,执行法院在没有再征询转让人意见的情形下,直接立案受理,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

  10. 赣州某房地产公司与杨某某、赣州某研发企业执行复议案——利害关系人办理商品房网签手续不能获得优先受偿权亦不能获得法院查封的效力【(2021)最高法执复90号】

  签订买卖合同后的网签备案是行政强制性行为,是商品房买卖的公示而非 抵押担保的公示,并不具有物权预告登记的公示效力。作为政府部门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主体进行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网上备案登记行为,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在保全或执行阶段对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财产来控制的查封行为从性质到效力完全不同,非经人民法院的法定程序,相关民事主体无法通过网签备案登记获得查封的效力。

  11. 陕西某公司与银川某公司、成都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提起执行异议的,不予支持【(2020)最高法执复125号】

  人民法院依据保全裁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符合保 全裁定确定的内容。被保全人认为不应对该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请求撤销保全裁定,是对该保全裁定不服。依照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可以向作出该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而不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争议。

  12. 某某公司与溧阳某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纠纷执行复议案——财产处置行为已停止、且评估报告已经过期的,对评估异议的审查应当终结【(2020)最高法执复118号执行裁定】

  复议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执行法院对该执行案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处置行为已停止。执行程序中对案涉资产做评估的目的是为处置财产确定参考价,由于执行程序中的处置行为已经停止,且案涉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已超过一年的有效期,即便在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重新进入处置程序也应重新确定参考价,继续审查评估问题没有实际意义,法院应终结对异议请求的审查。

  13. 乙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确认到期债权的生效文书进入再审且裁定中止执行的,依据该生效文书所做限期履行通知书应当中止执行【(2020)最高法执复46号执行裁定】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已由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执行法院 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第三人予以否认该到期债权的,不予支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因在其他法院被提起再审而裁定中止执行的,执行法院所发通知书理应中止执行,但不应当因此而被撤销。

  14. 云南某物流公司与华某混凝土公司执行复议案——到期债权的执行【(2021)云01执复9号执行裁定书】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案外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在保全阶段作出裁 定冻结该债权,明确第三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执行法院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前,第三人就冻结债权数额提出异议,仅承认部分债权数额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47条和第48条规定,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15. 河南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监督案——债权连续转让过程明确清晰,可以依最后受让人申请直接依法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2019)最高法执监342号执行裁定】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 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公司在受让债权后又把债权转让乙公司,乙公司在受让债权后又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均认可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因此,被执行人关于无法确定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转让程序恶意虚假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债权转让,虽未直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但以在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了被执行人,且在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程序中被执行人已经知道了债权转让的情况,被执行人关于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

  16. 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与海南某集团公司执行监督案——案外人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的认定程序及责任承担【(2021)最高法执监1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列举的可 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已被之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所替代,在后者并未规定案外人擅自处分查封财产时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此为理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32条的规定亦非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依据。另外因执行程序仅能进行有限的形式审查,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有明确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案外人有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的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被查封财产的损失,损失数额也比较明确的情形,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不宜直接裁定案外人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申请执行人主张因案外人的行为造成被查封财产的价值严重贬损的,可另行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解决。

  17. 甲公司与孙某、翟某、乙公司、丙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监督案 ——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买人被限制消费,可以参与竞买股权【(2021)最高法执监3号执行裁定】

  在执行程序中,拍卖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公正维护各方当事人 包括竞买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如果拍卖程序违反法律,有损于当事人的权利,则应当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撤销拍卖,恢复拍卖前的权利状态。在国家对特定财产权属的变动规定了特殊的资格要求时,如果竞买人不具备这样的资格,人民法院不得出具拍卖成交裁定,即便拍定标的物,这样的拍卖也应当撤销。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对股权的竞买资格作出特别要求,不能以竞买人系另案被执行人或被限制消费为由,认定竞买人不具备参与竞买的资格。若竞买人违反限制消费令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竞买案涉股权的资格。

  18. 赵某与李某服务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人民法院不应直接提取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的应收账款以清偿被执行人债务【(2021)最高法执监458号】

  人民法院依法可支取、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或到期债权,作为执行案款转 交给申请执行人。但对于被执行人的收入,不宜作扩大解释,一般为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稿费等。被执行人实际控制公司的项目利润款等应收账款,不属于被执行人的收入,也不属于被执行人对第三方的到期债权,执行法院不能直接提取用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19. 珠海某某公司与海南省某某总公司、海南省某某集团执行监督案 ——因发生在诉讼审理期间的事实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2021)最高法执监210号执行裁定】

  民事诉讼审理期间发生被告的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 的情形,生效判决仍将该财产作为被告财产予以处置,致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判项无法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申请变更或追加当事人。

  20. 吉林某工程公司与长春某商厦执行监督案——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证明第三人并非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申请 执行人坚持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应承担举证责任【(2021)最高法执监444号执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 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系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而引发的案件,申请执行人负有证明第三人无偿接受财产且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举证证明责任,在申请执行人提供初步证据后,作为反驳,第三人提交了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并未无偿接收长春某集团涉案电费,此时,相关举证证明责任应转移至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应提供对应证据推翻《情况证明》所证明的相关事实。在被执行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情况说明》所证明的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据此认定本案不符合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其举证责任分配并不违反有关规定法律规定。

  21. 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被执行人对执行法院裁定拍卖同案另一被执行人财产权益行为不服 ,以其系权利所有人为由提出异议,应通过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处理【(2019)最高法执监384号执行裁定】

  执行异议制度是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一项救济制度,目前可分为两 种情况,一种主要解决的是执行行为违法的问题,另一种案外人异议制度主要解决的是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归属的问题,对是否可阻却对该争议执行标的执行进行判断。同一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就执行法院裁定拍卖另一被执行人于涉案协议项下享有的特许经营权、相关收费权等行为不服,以其系权利所有人为由提出异议,虽然系同案被执行人,但涉案财产权利的归属对各方当事人利益影响重大,该被执行人所提异议的本质是请求排除将涉案财产权利作为同案另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利予以执行,本质上具有案外人异议性质。据此,对该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应通过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处理。

  22. 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执行监督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2021)最高法执监190号执行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 ,虽能对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和执行依据执行力,亦不代表执行程序彻底终结,执行案件实际仍处于“执行过程”中。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3. 四川某工程公司与北川某科技公司执行监督案——生效判决判令双方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申请执行也将导致另一方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2021)最高法执监342号】

  生效判决判令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原则上只有当申 请执行的债权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或提出给付的,人民法院才能开始对对方 强制执行。故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表明其对该判决中确定的己方义务无异议并同意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将导致对方的申请执行时效发生中断的法律效果,且在执行程序中长期处在中断状态。对方申请执行时前一个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未超过申请执行时效。

  24. 王某某与吉某某、张某某执行监督案——参与分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说明了原因,基本证明其申请执行案件未 执行完毕,执行法院形式审查后即应予准许其参与分配申请【(2021)最高法执监470号】

  法律设定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不具备破产资格情形下 债权的平等受偿。人民法院审查参与分配申请时,不应苛求参与分配申请人必须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或给申请参与分配设置过多的障碍。参与分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说明了原因,且其申请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形式审查后应予准许。

  25. 丁某云与黄某、某置地公司执行监督案——保全程序中不能直接保全被保全人为一人股东的案外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2021)最高法执监252号执行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应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拥有独立于公司一人股东 的独立法人人格;虽然一人股东作为被保全人,但该一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当事人保全裁定的保全义务人,执行机构不得在保全阶段未经法定程序对被保全人开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直接采取保全措施。

  26. 某某农商行与甲公司、明某执行监督案——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2021)最高法执监39号】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 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因此,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且对抵押权的实现有影响的,执行法院依法有权将租赁权除去后进行拍卖。

  27. 贵州某房地产公司与贵州某银行执行监督案——被执行人不能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由,主张免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2020)最高法执监423号执行裁定】

  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支付迟 延履行利息。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原因系被执行人未有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所致,由此带来的迟延履行后果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其请求免除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28. 魏某甲与吉林某银行、吉林某公司、范某乙、范某丙执行监督案——执行异议审查对于案外人异议与利害关系人执行行为异议应当区分审查【(2021)最高法执监240号执行裁定】

  区分异议性质为案外人异议还是利害关系人异议,应以异议所主张的权利 基础及异议请求加以判断。如果异议主张的是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等实体权利 并据此请求排除执行的,构成案外人异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予以审查;如果异议主张的是因执行行为程序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请求对执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的,则构成执行行为异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予以审查。

  29. 王某与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不应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2021)最高法执监40号执行裁定】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明确 约定分期履行的执行款项数额及付款期限,虽前两笔迟延履行,但仍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一笔款项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时,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其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恢复执行。

  30. 甲公司与延边某大、金某、乙财团执行监督案——被执行人以执行外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协议效力及履行情况做审查【(2021)最高法执监58号执行裁定】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执行外和解。执行外 和解协议不能自动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影响,当事人仍然有权向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的规定对和解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进行审核检查,进而确定是否终结执行。如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没有实际履行该和解协议,裁定驳回异议。

  31. 蔡某不服限制出境决定申请复议案——人民法院对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重点审查对当事人不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是否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2021)最高法民复1号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外国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不予准许其出境。人民法院对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持极为谨慎的态度,重点审查对当事人不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是否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是否能合理保障可能的胜诉方的利益,是否超出合理的裁量范围等。

  32. 林某与耒阳市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对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已履行的金额,恢复执行后在执行 款中予以扣除时,当事人没有具体约定的,按民法债权抵充清偿顺序计算【(2021)最高法执监161号】

  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已履行的金额,应当在恢复执行后的执行 款中予以扣除。在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如果有剩余再清偿迟延履行利息。在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时,若执行款尚不足以支付全部金钱债务,且当事人对清偿顺序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一般民法债权抵充顺序原则进行支付,即先清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再清偿利息,最后清偿主债务。

  33. 山东某某公司与山东某某学院等执行监督案——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2021)最高法执监316号】

  对于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对终结执行行 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 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提出。

  34. 某银行支行与山东某甲公司、山东某某集团执行监督案——执行案件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且当事人未在两年时效内再次申请 执行,其债权受让人无权就原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复议及申诉【(2021)最高法执监504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8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如再次申请执行,应受两年时效要求的限制。若原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则执行案件已经终结的不应恢复。债权受让人承继债权后,因其既不是生效判决的权利人,也不是原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无权就原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复议及申诉。

  35. 刘某甲与徐某乙执行监督案——限制出境措施的解除应按照规范要求严格掌握【(2021)最高法执监52号执行裁定】

  在限制出境期间,如被限制出境的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且未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一般不予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36. 厦门某投资公司执行复议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于第三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受理审查【(2021)最高法执复60号执行裁定】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确立之前,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 行等原因而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法院以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为由,认为第三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37. 张某田与刘某平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复议案——民事判决判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继续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 ,被告亦可据此申请强制执行【(2020)最高法执复99、123号执行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执行依据明确原告与被告应依据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因《股权转让协议》系双务履行合同,分别约定了原告与被告的权利与义务,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共同履行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转让行为,在给付内容明确、双方互付义务的情形下,继续履行意味着协议双方均有履行义务,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后,在被告履行了转让股权等主要义务而原告拒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形下,被告亦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8. 案外人蔡某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复议案——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的司法救济路径【(2018)京执复102号裁定】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外人”应予以限缩解释。一是案外人与仲裁 裁决或仲裁调解的标的应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仲裁结果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本案仲裁裁决结果为一般金钱债权给付,案外人所提事实和理由,针对执行过程中查封的具体财产,应通过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程序解决;针对仲裁裁决结果,应通过案外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审查,案外人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39. 甘肃甲公司与甘肃乙公司、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未经拍卖、变卖程序,不应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所有权转移给该公司的股东【(2020)最高法执监18号执行裁定】

  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持有的申请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后,未经拍卖程序 ,直接裁定该股权归申请执行人的股东所有,其本质是将涉案股权未经拍卖程序直接变卖给申请执行人的股东。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而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这一方式可以使潜在竞买人及时、准确获得信息,从而参与到司法拍卖竞价中来,通过充分竞价,使财产变价价格充分反映其市场价值。变价所得价款越高,越有利于实现债权,同时也有利于兼顾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如果要放弃拍卖方式而选择变卖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和有关权利人利益影响较大,应当经过其同意。因此,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没有明确向执行法院提出同意变卖的意见时,执行法院不得直接予以变卖。申请执行人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依法开展的拍卖、变卖程序中行使 。

  40. 黄某某与廖某某、海南某农业开发公司执行监督案——在无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按照复利方式计算孳息【(2019)最高法执监494号执行裁定】

  复利俗称“利滚利”,是对利息再计算利息,属于利息计算的一种特殊情 形。为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避免债务因计算复利而快速膨胀,一般仅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存在行业规定、商业习惯时,才允许计算复利。在司法实践中,对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领域,总体上不支持计算复利,但如当事人特别约定计算复利且该复利经折算没有超出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则可予以支持。如果不存在当事人特别约定计算复利的情形,执行依据亦未特别要求按照复利计算孳息的,对当事人要求计算复利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41. 甲投资公司、甲置业公司、甲房地产公司、王某琴与乙置业公司、甲控股公司、王某春、乙房地产公司执行复议案——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市场价值、权利负担等情形综合判断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2021)最高法执复24号执行裁定】

  判断是否存在明显超保全标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情形,应通过综合考量被 保全财产的市场价值、其上是否附有其他优先受偿债权等权利负担情形,进行客观合理的价值估定。如果查封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的,则构成超标的查封。

  42. 周某与朱某某执行监督案——已抵押划拨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未包含在拍卖价款中的,应该由买受人缴纳【(2021)最高法执监398号执行裁定】

  人民法院在拍卖有抵押登记的划拨土地时,应综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两个条文确定土地出让金的承担主体。拍卖标的作为已经办理了出让手续的土地拍卖的,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中已包含了土地出让金,人民法院应当从拍卖款中扣除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用于偿还抵押债权;拍卖标的作为尚未办理出让手续的划拨土地拍卖的,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中不包含土地出让金,应由买受人自行缴纳土地出让金,人民法院可将拍卖款用于偿还 抵押债权。

  43. 甲公司与乙公司执行监督案——共同申请执行人之一指定另一方收取执行款,未对执行当事人身份地位变更的,执行回转时应将其列为被执行人【(2020)最高法执监506号执行裁定】

  生效裁定确认已执行债权金额超过执行依据确定金额的,可以参照执行回 转的规定执行差额部分。共同申请执行人之一以债权转让为由指定另一方收取执行款,但未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的身份地位进行变更的,仍属取得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回转案件中,负有财产返还义务。

  44. 甲公司与乙公司执行复议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仅能就其所施工部分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2021)最高法执复48号执行裁定】

  一个建设工程上存在两个以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各个建设工程 价款优先权人只能就自己所施工部分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无权对其他承包人 施工的部分主张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在多个建设工程上存在优先 受偿权的,各优先权彼此独立,并依附于各自的建设工程。

  45. 甲公司与乙公司执行监督案——执行回转时应结合再审判决与原执行依据的内容,合理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2021)最高法执监11号裁定】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经过再审,再审维持原审结果的,迟延履行利息 自原生效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再 审改变原审结果的,因改判而增加的债务部分,迟延履行利息自再审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或再审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改判中维持的部分,迟延履行利息自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再审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原生效判决的效力自始消灭,原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不再计算。在认定再审是维持、改判还是撤销原生效裁判时,要比较二者确定的各方权利义务进行判断。

  46. 吴某某执行监督案——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2021)最高法执监221号执行裁定】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 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在对争议标的执行终结之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外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47. 朱某执行监督案——对于同一执行行为重复提出执行异议的,应依法不予受理【(2021)最高法执监266号执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诉人对某执行行为曾提出执行异议,并已经过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核检查。现其再次提出执行异议,针对的仍是对同一执行行为,请求仍为撤销该执行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申诉人不服原复议裁定的,可依法申请执行监督。

  48. 杨某某、丁某与兰州某贷款公司执行监督案——按照执行依据执行担保物时,对于担保义务人提出的先诉抗辩权不予支持【(2021)最高法执监121号执行裁定】

  案涉质押的股权系本案判决主文确定的执行对象,执行法院当然可以根据 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案涉股权进行评估、拍卖。质押义务人不是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对法院执行质押物的行为,没有先诉抗辩权。

  49. 张某某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案——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的,不能以合法财产部分阻却全案执行【(2021)最高法执监392号执行裁定】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 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当事人对合法财产部分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不能据此阻却人民法院对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部分的执行。

  50. 四川某电力公司执行监督案——生效刑事判决未明确案外人名下财产是否属于应予追缴的赃款赃物的,执行机构可向刑事审判机构征询意见,并以此为据确定是不是冻结该财产【(2021)最高法执监514号执行裁定】

  生效刑事判决仅判令继续追缴犯罪人所得赃款而未明确应追缴的具体财物,案外人对执行法院冻结其名下财产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冻结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应依法定程序向作出生效刑事判决的审判机构征询意见,或由审判机构直接作出补正裁定。审判机构明确案涉财产不属于应予追缴的财产,即使公安或检察部门出示证明认为案涉财产系应予追缴的违法来得到的的,执行法院亦应解除对案涉财产的查封或冻结。刑事案件受害人可通过审判监督等途径另行主张权利。